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盲人保健按摩 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     时间:2016-07-04    作者:hhht cjrjy

市残疾人联合会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局

         文件

     

      特市国家税务局

      特市地方税务局

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呼残联办[2008]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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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盲人保健按摩

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做好全市“十一五”期间盲人按摩工作,规范呼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确保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盲人按摩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呼残[2007]23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呼市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呼 和 浩 特 市 卫 生局        呼 和 浩 特 市 民 政 局

 呼 和 浩 特 市 公 安 局       呼 和 浩 特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5月6日


呼和浩特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维护盲人保健按摩市场秩序,保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盲人按摩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呼残联[2007]2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有序发展、依法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呼和浩特市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不包括盲人医疗按摩机构)。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为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组织、协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所设的盲人按摩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承担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实施对全市保健按摩骨干师资的业务培训,并对当地已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20个小时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公安、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盲人保健按摩师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统一使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教程——保健按摩师》和《保健按摩师国家职业标准》。对盲人保健按摩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应注重基础理论与技能操作相结合,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以确保教学质量,提高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职业技能和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促进盲人保健按摩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指导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保健按摩师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全市盲人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鉴定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的盲人按摩人员,持有下列证件方可向市指导中心申领《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一)            本人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实本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申请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的非盲人按摩人员,持有当地劳动、公安、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经市指导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申请从业。

第九条   申请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盲人或其他人员,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向市指导中心申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一)            有固定按摩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消防、照明等必要设备齐全,出入通道畅通;从业人员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证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按摩人员不少于本按摩机构全部从业人员的25%;单位依法与每位盲人按摩人员签定一年(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每位盲人按摩人员足额缴纳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名称冠有“盲人保健按摩”字样。

(二)            按摩场所设置符合下列要求:每间按摩室配备两张以上按摩床;不设调光灯,所设长明灯照明亮度应在25瓦以上;室内整体环境符合卫生、公安等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非盲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勤杂人员;建立治安情况登记、安全自查登记、贵重物品寄存登记等有关规章制度。

(三)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请人须持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证件、证明,向所在地旗县区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指导中心批准,发给《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第九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营业。各级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对取得资格认定的盲人按摩机构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市指导中心出具的证明,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取得营业执照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社区开设的非机构性质的盲人保健按摩站(点),须经市指导中心审核备案,并按本办法接受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认定书》、《营业执照》,不准无照经营或无证上岗,否则,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收缴资格认定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保健按摩收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因故终止营业,经市指导中心备案,并收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相应证件后,由市指导中心出具证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市指导中心应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或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引导社区服务机构开设盲人按摩站(点)为居民服务。

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行业和康复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按《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呼政发[2006]5号)中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能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对取得资格认定的盲人按摩机构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其从业人员中盲人(含其他残疾人)所占比例相应核减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市指导中心对居住本地但为非本地户籍的盲人按摩人员,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晋升等服务工作;对具备申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条件者,要与本地人员一视同仁,给予同等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  《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由市指导中心负责核发。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残联等部门,应指导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主管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星级”盲人保健按摩院(所)评比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市指导中心每年度对各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行业年检。合格者方可经营、从业。凡年检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指导中心吊销其《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认定证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

(四)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场地租赁合同书或场地使用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行业年检时间为每年12月,过期不再予以年检。年检合格者,由市指导中心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认定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方可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

第二十二条各类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在经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指导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改正直至收缴资格认定证书的处分:

(一)            损害盲人合法权益或无正当理由辞退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

(二)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            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含健全人)的;

(四)            按摩场所设置不符合本办法和有关部门规定的;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被收缴后,当地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相应吊销其有关证照;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营业的各类冠名“盲人保健按摩”的经营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半年内,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验,办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等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无照(证)经营,由市指导中心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就业  盲人按摩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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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085 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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