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    时间:2025-03-02    作者:呼和浩特市残联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三、补助补贴政策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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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康弼程

初审:韩旭雯 付娆

复审:伊博 索彩凤

终审:马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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